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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场照明设计行业标准要求

来源:商友照明 发布日期:2012-7-25 9:57:00
一、广场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场照明所营造的气氛应与广场的功能及周围环境相适应,亮度或照度水平、照明方式、光源的显色性以及灯具造型应体现广场的功能要求和景观特征; 
    2  广场绿地、人行道、公共活动区及主要出入口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3  广场地面的坡道、台阶、高差处应设置照明设施; 
    4  广场公共活动区、建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的照明应统一规划,相互协调; 
    5  广场照明应有构成视觉中心的亮点,视觉中心的亮度与周围环境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入口、门头、雕塑、喷泉、绿化等,可采用重点照明突显特定的目标,被照物的亮度和背景亮度的对比度宜为3~5,且不宜超过10~20。

表1 广场绿地、人行道、公共活动区和主要出入口的照度标准值 
照明场所 绿地 人行道 公共活动的区 主要出入口
市政广场 交通广场 商业广场 其他广场
水平照度(lx) ≤3 5 ~ 10 15 ~ 25 10 ~ 20 10 ~ 20 5 ~ 10 20 ~ 30

注:1  人行道的最小水平照度为2~5lx;
    2  人行道的最小半柱面照度为2lx。 

    6  除重大活动外,广场照明不宜选用动态和彩色光照明; 
    7  广场应选用上射光通比不超过25%且具有合理配光的灯具;除满足功能要求外,并应具有良好的装饰性且不得对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眩光和对环境产生光污染。 
二、机场、车站、港口的交通广场照明应以功能照明为主,出入口、人行或车行道路及换乘位置应设置醒目的标识照明;使用的动态照明或彩色光不得干扰对交通信号灯的识别。 
三、商业广场的照明应和商业街建筑、入口、橱窗、广告标识、道路、广场中的绿化、小品及娱乐设施的照明统一规划,相互协调,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