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企业工厂环保节能所得可减免税
来源:商友照明 发布日期:2010-5-18 10:31:00
今天,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对外公布了《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意见》,共出台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5类共12项税收优惠政策,初步构建起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税收政策体系。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四大方面,具体如下: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三)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促进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三)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促进基础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鼓励企业走出去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走出去”的企业,在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经营中遇到税务问题,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安排)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省地税局提示纳税人,当纳税人需要办理各项税收优惠时,应按照办税指引内容,向本企业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资料,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会按规定尽快办理。如有疑问,可以登录广东省地税局门户网站(www.gdltax.gov.cn)查询,亦可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和索取资料,或拨打全省统一的纳税服务电话12366咨询。